很多企业为了从繁杂的社保缴纳事务中解脱出来,会由专门的社保挂靠单位来帮其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实践中,社保挂靠能否认定为建立劳动关系呢。请看案例。
陈某在厦门某材料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材料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支付工资给陈某。
2017年1月9日,陈某向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材料公司向陈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仲裁支持了陈某的诉求。某材料公司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某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在公司的强烈要求下,陈某仍然拖延推诿拒不与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深知在此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巨大的用工风险,在反复与陈某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公司拒绝与陈某缔结劳动关系合理合法。 公司向陈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1.《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个人)》,载明参保人姓名陈某,单位名称厦门某科技公司,费款所属期2011-01至2016-12。 2.厦门某科技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收款收据》,证明陈某社保与住房公积金挂靠厦门某科技公司,公司只是代陈某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陈某并非公司员工。
根据查明的事实,陈某提交《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个人)》、厦门某科技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收款收据》,证明案外人厦门某科技公司代陈某缴纳社保,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由于某材料公司对陈某的上述主张,未提交相反的证据,其关于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系因为陈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而且,我国现有法律并不禁止个人挂靠单位缴纳社保,某材料公司主张其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涉嫌违法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强制性义务,但并没有禁止为其他没有缔结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个人挂靠单位缴纳社保。本案中,某材料公司主张如果与陈某勇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涉嫌违法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认定劳动关系的因素很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仅是其中一个参考因素,如果仅仅只是代缴了社会保险费,而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其他特征,例如“主体资格”“规章制度适用”“用人单位安排有酬劳动”“业务组成部分”等,那么也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只能认定为存在委托代缴社保性质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某材料公司主张陈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说法不成立。